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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亮点解读
2024-02-23 17:43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途径,是科学技术研究的后续环节,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施行,立法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亮点一:界定职务科技成果含义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以及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作出界定。

新法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亮点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

针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了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比如,第20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对单位也有明确的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单位应该根据主管部门评价的导向要求,建立科研人员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评价制度。同时也要完善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单位的收入分配要体现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

另外,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成果转化工作取得的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年度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这是体制“放管结合”的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与主管部门建立的评价导向机制相衔接。

亮点三:下放成果处置权

为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还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亮点四:大幅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标准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提高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规定为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亮点五:强化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为了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二是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

三是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亮点六: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目前成果转化的定价机制里边最有争议的就是评估问题,因为技术成果价值难以考核,市场也缺乏相关专业化的服务机构。所以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在不排斥评估的前提下,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合法性。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8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单位内部公示的原因一方面是解决了价格、价值的问题,以及成果的归属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成果转化过程的连续性,在单位内部公示可以使每个环节的科研人员明确自己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责任。此条款的另一目的是通过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充分发挥技术交易市场在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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