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临科字〔2023〕12号)要求,为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所有任务期满尚未验收或已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所有指标、经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条件的,可以参加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组织方式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委托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核评价的方式,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完成后统一打印并提交入档材料。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前准备工作
1.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征信没有不良记录的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我评价,以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任务书中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及社会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撰写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验收)报告(附件1),填写《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调查表》(附件2)和《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前期审查
1.项目承担单位将上述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等证明材料和相关财务资料)提交至项目主管部门。
2.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进行评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约定指标是否全部完成以及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评前审查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积极与市科技局对接,于2024年4月12日前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1份)送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27楼2707)。验收意见电子版通过协同内网发送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三)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组织实施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组织实施,分为现场验收和集中验收两种验收方式,资金额≥50万元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现场验收,其他的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采取集中验收方式验收。
(四)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续修改完善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和专家评价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主管部门根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意见做好项目验收材料整改的审核工作。
(五)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档案资料入档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修改完善后,正式装订入档。装订顺序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专家意见、项目执行工作总结、项目技术报告或项目科技报告(附证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任务书、绩效调查表、相关佐证材料、专家承诺书。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束后15天内,验收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留档。
四、有关要求
1.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中,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依据第三方测试报告等有关佐证材料;财务及经济指标,依据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用示范效果指标,主要依据用户报告及使用效果分析报告,并明确应用效果指标的产生依据、计算方法等。
2.提供的佐证材料应是由课题人员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材料;因提供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核实比对的,不予计分。
3.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对于存在违背科研道德和诚信或财务造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4.对于到期无法验收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到期仍无法验收的项目按要求终止并退回资金。
5.验收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咨询电话: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杜建邦 7570037
资源配置与管理科:闫启 7570023
附件:
1.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验收)自评价报告
2.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调查表
3.项目验收申请表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9日